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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58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寇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雄 审 判 员  范会民 人民陪审员  陈永锋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