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秀琴与林勇、林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琴,林勇,林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陈秀琴,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凤城。委托代理人吴晓燕,连江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勇,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月娥,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琴与被告林勇、林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月娥的位于连江县的房屋所有权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林本营所有的位于连江县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为担保,林本营本人也到庭承诺表示愿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秀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林月娥所有的房屋。二、查封(限制处分权)担保人林本营所有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锦生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人民陪审员 林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