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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肖琛与焦作市今朝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琛,焦作市今朝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肖琛被执行人焦作市今朝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焦作市今���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焦作市今朝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