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文铭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铭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高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铭,又名周易民,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1年2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9日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铭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文铭到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伟)应聘为该公司生产部驾驶员。2007年6月26日陕西华伟将周文铭从生产部调至销售部任销售员,负责推销公司的混凝土、代收货款,并及时向公司交款。周文铭在任该公司销售员期间,多次将代收公司的货款采用不交或者少交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1)林德花园项目:2007年12月11日陕西华伟与林德花园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由陕西华伟向林德花园供应商品砼。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陕西华伟共向林德花园供应商品砼1809.50m3,总金额514472.5元。周文铭先后代收商品砼款47万元,其只向公司交付了23万元,余款24万元未向公司交付,非法占为己有。(2)车城花园项目:2007年8月25日陕西华伟与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以下简称陕西铁龙)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由陕西华伟向陕西铁龙承建的车城花园项目供应商品砼。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陕西华伟共向陕西铁龙供应商品砼862.5m3,总金额265017.5元。周文铭先后代收商品砼款5万元,其只向公司交付了2万元,余款3万元未向公司交付,非法占为己有。(3)陈某某私宅工程: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陕西华伟向陈建群住宅供应商品砼总计417.5m3,总金额10万余元。周文铭将该笔代收商品砼款未向公司交付,非法占为己有。(4)金府广场项目:2008年1月26日陕西华伟与重庆兴达集团金府广场5、6号楼项目部(以下简称重庆兴达)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由陕西华伟向重庆兴达供应商品砼。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陕西华伟向重庆兴达供应商品砼21295.3m3,,总金额6170230元。周文铭代收一笔商品砼30万元,只向公司交付了25万元,将剩余5万元未向公司交付,非法占为己有。(5)德福祥车间项目:2008年3月,陕西华伟向德福祥生产车间供应商品砼325m3,总金额90150元。周文铭将代收商品砼款90150元未向公司交付,非法占为己有。以上五项周文铭共侵占代收的商砼款共计51万余元,扣除陕西华伟欠周文铭销售提成59484.72元,周文铭共计非法占有公司货款45万余元。2009年6月,周文铭未经陕西华伟同意,在未与陕西华伟办理任何移交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职,给该造成巨大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铭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田某某证言,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招聘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员工调岗通知单、工资表、销售提成办法、考核办法、商品砼供需合同、协议书、供货回款、提成明细表、证明、收据、收条、领条、借条、谅解书等书证及被告人周文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铭身为私有企业销售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代收商品砼款职务的便利,先后多次将代收公司的货款45万余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文铭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庭审前其家属已经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本院予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依法顺延。即自2011年2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商文博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栋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