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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冯黎东与闫新学、付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冯黎东,男,汉族,住宁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闫新学,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平罗县城关镇国海小区1-4-502。被执行人付世平,男,现年50岁,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关镇南大街水务局小区平房。本院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黎东申请执行闫新学、付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峰审判员  李蕾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