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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周景利与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刘铭、杨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景利;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刘铭;杨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周景利,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桂杰,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18号。法定带表人:孟英武。被告:刘铭,男,系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绥,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利诉被告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刘铭、杨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景利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