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周景利与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刘铭、杨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景利;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刘铭;杨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周景利,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桂杰,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18号。法定带表人:孟英武。被告:刘铭,男,系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绥,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利诉被告沈阳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刘铭、杨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景利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