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付建军与徐彩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军,徐彩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商初字第699号原告付建军。被告徐彩杰。原告昌付建军与被告徐彩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杰独任审判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建军与被告徐彩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经营纱布厂期间,分别于2012年3月31日和2012年4月5日从原告处借款总计117611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后被告还款15000元,余款102611元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261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认借款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彩杰于2012年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117611元,后还款15000元,余款102611元,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两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徐彩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借款被告徐彩杰应予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徐彩杰偿还原告付建军借款1026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减半收取1626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69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2352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