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徐少华担保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强,徐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强,男。委托代理人马兰,女,系申请人之女。被执行人徐少华,男。委托代理人徐存侠,女,系被执行人之妻。2012年7月3日,马志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少华担保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6205.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与双方代理人协商,由被执行人徐少华支付给马志强人民币5.6万元割根处理。(余款申请人、代理人马兰主动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城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