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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宝忠,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被告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11号。法定代表人魏春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5元,减半收取3742.5元,由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玉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