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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夏楚辉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楚辉,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夏楚辉,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财,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北面皇达东方雅苑裙楼1-4层。负责人白九红。被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解放大道东3号。法定代表人刘华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楚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春  梅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沈  慧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淦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