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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特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潘惠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惠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武区民特字第00030号申请人:潘惠琼,女,193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省荔浦县人,住广西省恭城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吕露,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潘惠琼要求宣告潘光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潘光寰,男,汉族,1930年12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电力村104-5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潘光寰与申请人潘惠琼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潘光寰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未归,其离休单位、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6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潘光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潘光寰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潘光寰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光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 捷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