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庞丰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家居建材城与尹保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657号原告宝鸡市庞丰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家居建材城,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6路。法定代表人李喜才,经理。被告尹保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庞丰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家居建材城与被告尹保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庞丰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家居建材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庞丰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家居建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庞丰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家居建材城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胜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