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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9-12-05

案件名称

王贵荣与曾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贵荣;曾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92号原告王贵荣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行职员,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付铁军、何优虑,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宪荣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行职员,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荣诉被告曾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荣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王贵荣负担。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