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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石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某,汉族,农民。被告董某,男,1978年4月5日出某,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