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石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某,汉族,农民。被告董某,男,1978年4月5日出某,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