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鄄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盛尊文、鄄城县公路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盛尊文;鄄城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鄄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盛尊文,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鄄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尚庆峰,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菏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鄄城县公路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公路管理局在鄄城县邮政银行有存款元(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鄄城县公路管理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存款元(帐号:)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15×××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