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桂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周桂珍。被执行人烟台光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西汽车站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栖劳人仲字(2013)第14号裁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全部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故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光洋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市支行15×××93账号上的存款7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云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