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市中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06)市中执字第316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市中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李XX上列当事人劳动纠纷一案,我院于2006年1月26日审结。该案(2005)市中劳仲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XX补偿款叁拾肆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