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赵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良,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良。被执行人张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良与被执行人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立军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立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玮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