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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时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时某某委托代理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书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漪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