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朱x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生,男,197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浦县公馆镇x村委会x村**。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朱x生电话与王x斌联系,在合浦县廉州镇田园路以230元每克的价格出售毒品海洛因给王x斌,交易完毕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王x斌身上缴获被告人朱x生出售给其的毒品海洛因0.95克,在被告人朱x生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30元及毒品2.2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x生供述;证人王x斌证言;通话详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现场照片: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生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生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给王x斌时被缉获,从王x斌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95克,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23克,本院认定其累计贩卖毒品数量为3.18克。被告人朱x生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x萍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