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余志坚与余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坚,余丽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49号之二原告余志坚。被告余丽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94元,由原告余志坚负担。审判员 黄旭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