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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段其臣与谭纪跃、谭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其臣;谭纪跃;谭纪祥;马山泉;孟庆豹;王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778号原告段其臣,男,1951年8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林,男,1961年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谭纪跃,男,32岁,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被告谭纪祥,男,32岁,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被告马山泉,男,32岁,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被告孟庆豹,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被告王玉泉,男,32岁,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其臣与被告谭纪跃、谭纪祥、马山泉、孟庆豹、王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其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段其臣承担。审判员  贾西锋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