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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6年12月4日生。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承兑汇票壹张(该票据票号为3010005120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行为交行某地支行,收款人为乙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3月15日,被背书人依次为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戍公司、某市某中路某副食品经销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戴 忠审 判 员  冯守龙审 判 员  夏 雨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峥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