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970号原告张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麻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