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王某。被告郝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