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周法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周至县西合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周至县西合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周至县西合供销社。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该供销社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周至县西合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所欠款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周至县西合供销社欠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万元,共计13万元,其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表示放弃,其中8万元于2001年8月支付,剩余5万元在2002年5月1日前支付,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周至县西合供销社已按约定履行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表示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周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300元被执行人周至县西合供销社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