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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利军与岑燕君、沙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岑某,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44号原告:陈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岑某,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沙某某,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岑某、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沙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