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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林炳与王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炳,王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35号原告:吴林炳(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6303020034),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王雪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802091119),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炳诉被告王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林炳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雪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炳撤回对被告王雪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林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