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林炳与王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炳,王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35号原告:吴林炳(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6303020034),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王雪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802091119),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炳诉被告王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林炳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雪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炳撤回对被告王雪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林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