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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仲撤字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扶风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扶风县建筑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仲撤字00008号申请人扶风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瑞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为平,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扶风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扶风县老城区法定代表人范克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平,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扶风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扶风县建筑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扶风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为平,被申请人扶风县建筑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扶风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称,1、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员资格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2)仲裁程序违反《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定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3)仲裁程序违反《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定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4)首席仲裁员在仲裁庭审中,明显偏袒扶风县建筑总公司,符合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2、仲裁裁决故意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枉法裁判。(1)1、3#楼造价没有审计结论,1、3#楼造价按照7227740.95元认定错误。(2)保修金没有到支付时间,573885.6元保修金不应支付,仲裁裁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决。(3)利息计算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属于枉法裁决。(4)仲裁委故意混淆民事合同义务与行政管理职责。(5)仲裁委的偏袒倾向过于明显。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几种情形。申请人扶风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关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仲裁人员是由仲裁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且在仲裁庭组成时,当事人可在仲裁人员组成名单中选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依照规定指定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人员并未提出异议,况且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首席仲裁员是应当回避的人员以及在鉴定中仲裁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足以证实仲裁裁决故意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枉法裁判。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扶风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扶风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宝林审判员  付金国审判员  李宝萍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