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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马瑞兴与王仁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兴,王仁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760号原告:马瑞兴。委托代理人: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兴与被告王仁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兴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银行存款9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物。本院认为,原告马瑞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仁法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