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吉中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盘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盘吉,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年吉中执恢字第00024号(2010)吉中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薛盘吉,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90,070.92元。2、诉讼费16,28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25日申请执行,2009年6月27日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后于2010年5月2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及诉讼费合计1,209,320.0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位于丰满区前二道乡五套住宅楼抵偿509,320.00元,用五台汽车抵偿35万元,余款35万元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10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张殿彪审判员 孙玉权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