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镜民一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辉、温玲玲与肖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辉,温玲玲,肖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2194号原告:秦辉,男,1981年7月3日出生。原告:温玲玲,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被告:肖三妹(肖丽华),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辉、温玲玲与被告肖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辉、温玲玲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肖三妹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辉、温玲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肖三妹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