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民一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华邦与葛道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邦,葛道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1759号原告:王华邦,男,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道先,男,1951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邦诉被告葛道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邦于201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华邦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刘树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