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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汉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823号原告:黄某,男,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范光伟,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8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德伟,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长 苏 梅审判员 刘明和审判员 李谊太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富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