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秦生与被告南惠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4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医院退休工人。被告:南某,女,汉族,西安市文体中心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