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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秦生与被告南惠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4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医院退休工人。被告:南某,女,汉族,西安市文体中心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