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黄泉福与深圳市笋岗工艺城有限公司、蔡嘉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泉福,深圳市笋岗工艺城有限公司,蔡嘉明,黄泉福,深圳市笋岗工艺城有限公司,蔡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黄泉福。委托代理人李娟,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769301。被告深圳市笋岗工艺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22栋、824栋-1楼、1楼、4楼。法定代表人包同法。被告蔡嘉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原告黄泉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泉福撤回起诉。案件的受理费人民币39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5元,由原告黄泉福负担。审 判 长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陈桂霞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