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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平意、喻爱秋等与佛山市海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意,喻爱秋,佛山市海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公司,何林芬,李宏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41号原告李平意,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喻爱秋,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海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祖庙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林。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乐安开发区乐城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吴泽雄,任总经理。被告何林芬,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宏观,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意、喻爱秋于2012年7月26日以纠纷已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意、喻爱秋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