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欣x与李森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x,李森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欣x,女。法定监护人张小x,女。被执行人李森x,男。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欣x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森x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欣x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共8个月生活费2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于2012年7月2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01200事判决书确定的2011年11月——2012年6月给付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