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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新沟民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白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新沟民族村村民委员会,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新沟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前超,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白雪,又名白义春,男,回族,1969年10月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接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执字第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