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2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其余由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