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杨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杨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泰都市花苑四楼。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杨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