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生,住香港。被告张某2,女,汉族,1973年12月15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子女变更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31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其中婚生女孩张某3(1996年1月8日生)归被告抚养。现双方又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纠纷,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7月30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变更女儿张某3归原告张某1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双方同意变更婚生女儿张某3归原告张某1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斯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