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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鸿三与刘苏仪,漆有元,深圳市康厨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三,刘苏仪,漆有元,深圳市康厨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38号原告王鸿三,1963年3月21日,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杨硕,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秀丽,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被告刘苏仪,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漆有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康厨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财富广场A座21楼M-R室。法定代表人刘苏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上列被告刘苏仪名下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苏仪名下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二、冻结原告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