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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曾衍良与梁绍锦、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衍良,梁绍锦,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曾衍良,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43X。委托代理人陈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94。被告梁绍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13。被告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国琼。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衍良诉被告梁绍锦、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衍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绍锦、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衍良撤回对被告梁绍锦、被告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静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