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曾衍良与梁绍锦、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衍良,梁绍锦,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曾衍良,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43X。委托代理人陈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94。被告梁绍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13。被告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国琼。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衍良诉被告梁绍锦、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衍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绍锦、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衍良撤回对被告梁绍锦、被告珠海市华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静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