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阳与李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李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高阳。被告李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与被告李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2年7月30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斐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