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国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国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国宝,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国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