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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韩燕、赵家祥、郑卫江、黄艳丽、柳利斌、刘亚、余汉、李庆银、毕国英、高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河口区农村合作银行,赵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河口区农村合作银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锡波,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赵家祥,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韩燕、赵家祥、郑卫江、黄艳丽、柳利斌、刘亚、余汉、李庆银、毕国英、高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赵家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家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家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家祥工资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