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惠州市高能广空贸易有限公司与谢权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高能广空贸易有限公司,谢权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8-1核稿人同意并呈邓院审批。邓茂军7月31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1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惠州市高能广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敏娇,经理。委托代理人庞新茂,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权恩,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81x。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高能广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权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高能广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高能广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权恩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高能广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惠州市高能广空贸易有限公司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惠州市高能广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卢东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易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