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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一终字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一终字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佟凤娟,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奔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法院(2011)奔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某。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