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钟雪苗与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雪苗,马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90号原告:钟雪苗,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马永强,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雪苗诉被告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雪苗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雪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雪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雪苗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修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