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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钟雪苗与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雪苗,马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90号原告:钟雪苗,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马永强,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雪苗诉被告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雪苗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雪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雪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雪苗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修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卢 婷 来自: